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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开龙与被执行人杨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开龙,杨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仲开龙,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红卫,女,1954年3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仲开龙与被执行人杨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玄锁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工作,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杨红卫确认欠申请执行人仲开龙借款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共计204300元,从2016年4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支付2000元(2016年4月26日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还清。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打入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卡号:62×××61)。如有任何一期未付,将按原执行申请书执行,被执行人自愿接受法院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二、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三、本案执行费29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将按协议履行,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锁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石顺光执 行 员  汪礼兵执 行 员  周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郭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