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7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朱梦丽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朱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77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朱梦丽,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朱梦丽罚金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京01刑终87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朱梦丽所应缴纳的罚金8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朱梦丽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现正在服刑中。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刑终87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罚金执行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梦丽具备了履行能力,本院将恢复罚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尚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