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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北京佳士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佳士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佳士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志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佳士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70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0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