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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窦春芳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春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4刑初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窦春芳,男,1989年5月24日生,汉族。2009年12月17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汪峥,江苏汪峥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春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凌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春芳及其辩护人汪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窦春芳骑助力车经过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小行查报站附近,因琐事与骑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杨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窦春芳为泄愤,骑车追随被害人杨某,并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击打杨某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窦春芳在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华东文化市场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宋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窦春芳为泄愤,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击打宋某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窦春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窦春芳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窦春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窦春芳骑助力车经过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小行查报站附近,因琐事与骑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杨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窦春芳为泄愤,骑车追随被害人杨某,并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击打杨某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窦春芳在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华东文化市场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宋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窦春芳为泄愤,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击打宋某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窦春芳在位于本市凤台南路华东市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窦春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宋某的陈述,证人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被害人杨某、宋某的头部受伤照片以及病历,辨认笔录,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窦春芳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春芳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窦春芳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窦春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窦春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春芳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窦春芳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经查,辩护人辩称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由于被告人窦春芳系累犯,且此次犯罪情节恶劣,辩护人量刑建议明显较轻,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窦春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二、作案工具半角锤一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全金华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人民陪审员  汤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