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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攀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造梦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攀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造梦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异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攀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造梦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第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攀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造梦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张第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上海造梦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应依法就被执行人上海造梦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履行的责任,故申请追加第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由原名称上海智造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上海智造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7日,股东为第三人、王国梁、丁鸣、王锦华、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由全体股东自注册登记起两年内出资缴足,首次出资额为400万元,由第三人在2008年3月26日前缴纳;第三人于2008年3月26日将400万元投资款汇入被执行人帐户,同年5月7日,被执行人将出资款400万元汇入上海五天日用玻璃器皿配货中心;同年12月25日,上海五天日用玻璃器皿配货中心又将400万元汇入被执行人帐户,同日被执行人将该400万元汇入第三人银行帐户。2013年4月1日,被执行人上海造梦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因承揽合同纠纷被申请执行人上海攀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诉诸本院,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判明“一、被告上海造梦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攀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315,786.62元;二、被告上海造梦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攀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金1,315,786.62元,自2013年2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23,110.20元,由原告负担7,300.50元,由被告负担15,809.70元”。因上海造梦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上海攀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青执字第190号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也未履行付款义务。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院调取的第三人的工商登记材料、被执行人的验资报告及银行往来的活期存款明细帐,本院(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等。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将第三人投入的首期注册资本400万元用于验资后,即将该款划入上海五天日用玻璃器皿配货中心,之后该中心又将400万元汇入被执行人帐户,同日被执行人将该400万元转入第三人银行帐户。对上述400万元投资款的划转,第三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上述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依据(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上海造梦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支付责任至今未履行,依法应由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4)青执字第190号执行裁定书;二、追加第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攀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造梦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三、本院作出的(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造梦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攀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还款义务,由第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责偿还。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审判员 韩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林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