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牛伟与张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伟,张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牛伟,男,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界首市东城办事处富强路**号*户。被执行人:张建伟,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巷*号*单元***室。牛伟与张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建伟未按期履行义务,牛伟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伟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建伟的银行存款56607元(含案件受理费740元,执行费7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可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