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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晓峰与陈晓红、应军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晓红,胡晓峰,应军,卢恩荣,应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晓红。委托代理人:应祖庆,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晓峰。委托代理人:张麟之,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应军。一审被告:卢恩荣。一审被告:应海燕。再审申请人陈晓红因与被申请人胡晓峰,一审被告应军、卢恩荣、应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浙金商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晓红申请再审称:陈晓红与胡晓峰都不是当初借贷双方的当事人,双方对借贷的发生均不知情。原审时,陈晓红提供的其与原债权人胡宝爱对本案借款相关情况的谈话录音,能证明应军在澳门洗码,向胡宝爱借款系用于非法活动。陈晓红的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胡晓峰答辩称:涉案借条出具时,应军并不在澳门,且有其姐姐应海燕担保,作为姐姐不可能让弟弟借钱去赌博。该借款系应��和卢恩荣合伙做根雕生意所用。应军借款时还拿了陈晓红名下的厂房土地使用协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费收据等原件作抵押。陈晓红提供的录音中,陈晓红本人和应海燕对借款均予认可,并积极地与胡宝爱协商还款事宜,现提出对借款不清楚,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前后矛盾,为了逃避责任的陈述。请求驳回陈晓红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进行举证证明。陈晓红现主张涉案的借款为应军用于非法活动,且出借人胡宝爱也明知。但陈晓红提供的仅有一份录音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并无不当。陈晓红也未能提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晓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晓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立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