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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合鑫与付邦国、李国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鑫,付邦国,李国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054号原告李合鑫,女,汉族,农民。被告付邦国,男,约42岁,汉族,农民。被告李国庆,男,约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鑫诉被告付邦国、李国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合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3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洪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耀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