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合鑫与付邦国、李国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鑫,付邦国,李国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054号原告李合鑫,女,汉族,农民。被告付邦国,男,约42岁,汉族,农民。被告李国庆,男,约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鑫诉被告付邦国、李国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合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3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洪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耀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