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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尧荣彬与被告毛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荣彬,毛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尧荣彬,男,198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毛剑,男,198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尧荣彬与被告毛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尧荣彬撤回对被告毛剑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先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