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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玉晶与刘海生、麻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晶,刘海生、麻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97号原告:张玉晶被告:刘海生、麻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晶诉被告刘海生、麻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