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玉晶与刘海生、麻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晶,刘海生、麻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97号原告:张玉晶被告:刘海生、麻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晶诉被告刘海生、麻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