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三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远志与高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志,高占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296号原告李远志,男,汉族。被告高占元,男,汉族。原告李远志诉被告高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远志、被告高占元均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5被告高占元在我处借款50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一张。因我和被告以前是熟人同在南苑花园居住关系不错。被告在借款时口头承诺最多用两个月。结果两个月过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都是没钱。2014年11月以后被告经常不见人,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一直推拖。2015年2月份以后便找不到被告,电话也联系不上,听说是在外逃债。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是朋友关系,2013年我曾在河南中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我与原告有理财合同,李远志出资200万元投入中昊投资担保公司,现在公司破产了省里已经成立了专案组。原告出资后我每月都给他付有利息,后来出现金融危机,我就赶紧给原告退钱,基本上都退的差不多了。现在我也没有钱给原告退了。我现在在开封市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值班,中昊投资担保公司的一个老板已经被抓,另一个潜逃。2014年6月15日我之所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是因为我打了借条之后便可以拿到担保合同,然后我才能拿着担保合同去中昊投资担保公司要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被告高占元给原告李远志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高占元,2014年6月15日。”之后被告高占元给原告支付过5个月的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借款50000元被告高占元应当归还原告李远志。被告高占元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能采信。利息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令付款期内实际支付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占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远志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50000元从2015年11月3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令付款期内实际支付日)。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鹏代理审判员 王景武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