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崔志刚诉被告战洪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刚,战洪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364号原告:崔志刚,男。委托代理人:闫鑫,男。委托代理人:原莹,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洪利,男。委托代理人:陈保东,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刚诉被告战洪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原告崔志刚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9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义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人民陪审员 赵根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