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7民初658号原告王某。被告隋某。案由: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准许。原、被告婚生女孩隋红静2013年6月9日出生,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三、现在被告处原告的陪嫁物品归被告所有。四、其它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