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勇与姜菲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勇,姜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80号申请执行人韩勇,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唐县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干部,住高唐县鼓楼东路502号16号楼6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姜菲菲,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高唐县考核局职员。住高唐县东兴路***号。申请执行人韩勇与被执行人姜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勇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姜菲菲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均无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姜菲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已作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本金38245元及利息(待计算),均未执行,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