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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9年7月22日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史某某,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华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女儿抚养费13000元、儿子抚养费21000元;案件执行费3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女儿史梦君已于2015年6月份毕业,现被执行人下欠史梦君抚养费2600元、儿子抚养费21000元共计236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全部抚养费,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该案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刘某关于(2014)华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史某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给付儿子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1月抚养费21000元”之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锋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