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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大湾村委会诉被告陈振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兴镇大湾村村民委员会,陈振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443号原告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兴镇大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李强,该村村主任。被告陈振林,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湾村委会诉被告陈振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湾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湾村委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泽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