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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汪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汪某某,王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李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王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先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