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翁法执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颖与杜向明、昂吉德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颖,贾国忠,苏日娜,杜向明,昂吉德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3806号申请人杨颖,女,37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申请人贾国忠,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苏日娜,女,44岁,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杜向明,男,55岁,汉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昂吉德玛,女,38岁,蒙古族,干部,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调解书及(2012)翁民初字第3904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向明、昂吉德玛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翁牛特旗支行有代发工资(账号为622202XXXXXXXXXXXXX、621226ZZZZ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杜向明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代发的工资卡(622202XXXXXXXXXXXXX)ZZZ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账号(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060502ZZZZZZZZZZZZZ)。二、将被执行人昂吉德玛在中国工商银行翁旗支行代发的工资卡(621226ZZZZXXXXXXXXX)TTT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账号(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060502ZZZZZZZZZZ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伟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