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4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鑫权与施金矿、施秋映、东莞市兰普若斯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权,施金矿,施秋映,东莞市兰普若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4326号原告:李鑫权,男,汉族,1985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刘伟亮,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子生,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金矿,男,汉族,1983年8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施秋映,女,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东莞市兰普若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永新街一巷2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4655923L。法定代表人:施金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权诉被告施金矿、施秋映、东莞市兰普若斯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117400元的财产。东莞市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117400元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施金矿、施秋映、东莞市兰普若斯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