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林宝珍与郑桂香、郑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珍,郑桂香,郑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144号原告林宝珍,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王永铝,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桂香,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郑桂芳,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珍与被告郑桂香、郑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宝珍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宝珍以与被告郑桂香、郑桂芳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宝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854元,由原告林宝珍负担。审 判 长 郑芳远人民陪审员 杨炳华人民陪审员 余爱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阿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