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0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林宝珍与郑桂香、郑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珍,郑桂香,郑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144号原告林宝珍,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王永铝,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桂香,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郑桂芳,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珍与被告郑桂香、郑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宝珍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宝珍以与被告郑桂香、郑桂芳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宝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854元,由原告林宝珍负担。审 判 长  郑芳远人民陪审员  杨炳华人民陪审员  余爱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阿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