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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郑娟与孙晋洲、丁红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娟,孙晋洲,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467号申请执行人郑娟。被执行人孙晋洲。被执行人丁红。申请执行人郑娟与被执行人孙晋洲、丁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张贴了迁让并恢复原状的公告。因当事人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3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徐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凯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