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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波伶诉方利春、穆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伶,方利春,穆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557号原告陈波伶,住绥阳县。被告方利春,住遵义县。被告穆平,住习水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二层。负责人赵远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伶诉被告方利春、穆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波伶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波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已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波伶负担。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