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史延辉减刑一案的��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延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838号罪犯史延辉,男,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7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5日作出(2005)盐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延辉犯盗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苏刑执字第044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史延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4月13日、2012年7月13日、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2449号、第4249号、第43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史延辉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史延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史延辉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延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规,受到管控处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延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