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狮执字第3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叶松兴与黄治雄、江鹏、潘占辉、仁维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松兴,黄治雄,江鹏,潘占辉,仁维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狮执字第3625号申请执行人叶松兴,男,199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治雄(又名黄治涛),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现羁押于福建省石狮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江鹏,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3********,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现羁押于福建省石狮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潘占辉,男,199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现羁押于福建省石狮市看守所。被执行人仁维青(又名任建平),男,199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石壕,现羁押于福建省石狮市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叶松兴与被执行人黄治雄、江鹏、潘占辉、仁维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黄治雄、江鹏、潘占辉、仁维青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叶松兴款项6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责令被执行人石狮市黄治雄、江鹏、潘占辉、仁维青限期到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治雄、江鹏、潘占辉、仁维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松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治雄、江鹏、潘占辉、仁维青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提出异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治雄、江鹏、潘占辉、仁维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狮执字第36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