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吕桂芝申请刘文东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桂芝,刘文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6民特20号申请人吕桂芝,女,1934年4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刘文东,男,193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吕桂芝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文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刘文东自2006年7月28日突发急性脑梗昏倒在地口吐白沫不能动弹,经长春吉大一院抢救后入院治疗,出院后不能说话行动受限,生活不能自理。2013年9月24日又突发脑梗在长春市第二医院入院进行治疗,出院后仍不能说话行动受限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4月15日又突发肺内感染多发脑梗死在长春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2月6日又突发脑梗死倒地不能动弹。经过这些年的抢救,一次比一次严重,现在大小便严重失禁,瘫痪在床不能行走也不会说话也没有表达能力,吃饭需要喂食。现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刘文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本院认为:申请人吕桂芝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文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吉正司鉴中心[2016]法精鉴字第F046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文东患有脑血管病所致智能损害综合征(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被申请人刘文东与申请人吕桂芝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共有四名子女,分别为刘志华、刘英、刘颖、刘志成,均同意吕桂芝作为刘文东的监护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百七十八条、一百八十八条、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刘文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吕桂芝为刘文东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