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商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石林法与於光普、杨凤星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林法,於光普,杨凤星,周吉安,孙秋琳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512号原告石林法。被告於光普。被告杨凤星。被告周吉安。第三人孙秋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林法诉被告於光普、被告杨凤星、被告周吉安、第三人孙秋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林法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石林法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林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石林法负担。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