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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石林法与於光普、杨凤星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林法,於光普,杨凤星,周吉安,孙秋琳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512号原告石林法。被告於光普。被告杨凤星。被告周吉安。第三人孙秋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林法诉被告於光普、被告杨凤星、被告周吉安、第三人孙秋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林法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石林法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林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石林法负担。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