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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行初字第0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欧派电动车(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派电动车(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辰行初字第0216号原告欧派电动车(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梅石公路492号。法定代表人朱庆华,经理。诉讼代理人董余卫,欧派电动车(天津)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A座1门2楼。法定代表人赵增琦,局长。诉讼代理人齐鸿波,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派电动车(天津)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为S112011320150654),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派电动车(天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欧派电动车(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派电动车(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电动车(天津)有限公司担负。审 判 长  刘彦正代理审判员  赵志武人民陪审员  韩雯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稼垄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