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2016)执190-1号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190号被执行人张红胜,男,汉族,1987年4月14日生,住甘肃省庆城县。被执行人张红胜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景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判决张红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红胜未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3万元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6年2月16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法院通知后被执行人张红胜没有履行缴纳罚金3万元义务。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红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3执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彭兴嘉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朱 铁审判员 张新民审判员 冯浩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