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张乐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张乐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512号原告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薛庆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万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国旺,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张乐勇,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连华,济阳一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乐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健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