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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0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2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才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巴陵街117号1栋4单元704室其租住房屋内,先后容留华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三次。同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在侦办曹福君等人招摇撞骗一案过程中,张某某在接受公安人员传唤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吸毒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物品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张某某在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