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戴小云与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小云,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14号原告戴小云,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蒋能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振柏,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戴许生,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新宁县金峰供销社下岗职工。被告陈晓健,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电力公司职工。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小云与被告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戴小云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小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小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小云负担。审 判 长 徐善平审 判 员 邓安仲人民陪审员 周湘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