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义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程义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承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嘉和广场A座1508。法定代表人霍忠全,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晖委托代理人刘浩然,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义廷委托代理人毕阿鹏,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原告承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义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浩然、李晖、被告程义廷的委托代理人毕阿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承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自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12日,从原告处购买化肥。双方于2014年2月22日签订了结算协议书,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化肥款共计1932604.00元。拖欠的化肥款约定自欠款之日按月2%支付利息,于2014年7月15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欠款,尚欠1197604.00元。诉请被告给付,同时按月息2%支付利息。原告承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一、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授权陈莉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与被告程义廷就买卖合同事宜进行结算;二、协议书,证明2014年2月22日陈莉代表原告与被告程义廷进行结算,签订了欠款协议,证明被告与原告发生化肥交易额为1932604.00元。约定付款日期在2014年7月15日前,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被告程义廷辩称,认可尚欠原告化肥款1197604.00元,但不同意承担拖欠货款的利息。不能把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转变为民间借贷合同性质。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庭审中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通过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自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12日,从原告处购买化肥。双方于2014年2月22日签订了结算协议书,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化肥款共计1932604.00元。拖欠的化肥款约定自欠款之日按月2%支付利息,于2014年7月15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欠款,尚欠1197604.00元。本院认为,被告认可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同时认可双方于2014年2月22日签订的协议的真实性,同意偿还欠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本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按月息2%计算,被告不认可,本院认为约定过高,超出原告的实际损失,可酌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义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承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760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3日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承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8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0580.00元,由被告程义廷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福英人民陪审员 范永红人民陪审员 常秀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蕊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