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刑更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403号罪犯王哲。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3年5月24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以(2013)港刑初字第006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并处罚金1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苏彭狱减建字第1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哲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记奖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1万元。本院认为,罪犯王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哲的刑期减去六个月六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