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耀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长合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耀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长合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7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耀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德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智丽,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长合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俊蓉,销售经理。原告上海耀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长合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长合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上海耀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上海长合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