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7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汤朋程与被告薛朋、陈雷、孙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朋程,薛朋,陈雷,孙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008号原告汤朋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雷,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忠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汤朋程与被告薛朋、陈雷、孙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汤朋程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朋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汤朋程负担。审判员 马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