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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7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汤朋程与被告薛朋、陈雷、孙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朋程,薛朋,陈雷,孙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008号原告汤朋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雷,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忠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汤朋程与被告薛朋、陈雷、孙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汤朋程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朋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汤朋程负担。审判员  马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