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前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江吉宏、戴腾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493号原告奉化前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吉宏、戴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前江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吉宏、戴腾辉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6年5月11日,被执行人江吉宏、戴腾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奉化前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69.50元、执行费4453.54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34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