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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冬冬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冬冬(乳名毛冬),男,1985年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淮北市滩溪县。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冬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当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冬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冬冬驾驶“皖F×××××”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怀远县双桥集镇双桥街道行驶时,碾轧到行人(系陈冬冬之子),造成陈鹏博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冬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推断死者陈鹏博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陈冬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冬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冬冬驾驶“皖F×××××”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本县双桥集镇双桥街道行驶时,将其儿子陈鹏博碾轧车下,致陈鹏博颅脑损伤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冬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推断陈鹏博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冬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1、陈某、赵某2、赵某3、荣某的证言、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2016]法临鉴字第1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怀公交认字[2016]第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情况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怀远县双桥集镇中心卫生院抢救记录、心电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到案经过、户口簿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冬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冬冬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被告人陈冬冬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被告人陈冬冬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冬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沈洪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蝶法院诫勉语:陈冬冬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