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4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庭某甲、庭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庭某甲,庭某乙,庭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4533号原告郝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庭某甲。被告庭某乙。被告庭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庭某甲、庭某乙、庭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