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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江市鑫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鑫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8行初68号原告吴江市鑫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联星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钱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红霞,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康谕,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300号人社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海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照林。委托代理人陈美美,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鑫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照林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鑫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鑫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清远代理审判员  李丽鲜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