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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检与被告澧县唯一美容美发艺术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检,澧县唯一美容美发艺术会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268号之二原告欧阳检,男。委托代理人田宁波,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澧县唯一美容美发艺术会所。经营者陈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检与被告澧县唯一美容美发艺术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检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欧阳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阳检负担。审 判 员  成水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