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初252号原告周某,男,益阳市人,居民,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刘某,女,汉族,益阳市人,居民,住益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洪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