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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厦门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厦门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郑永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正椿、薛冬莉,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市桥路1号之一(银鹭工业园三期)。法定代表人苏良图。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917077.18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8月31日为173852.86元;自2014年9月1日起以4917077.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律师费3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旺坚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厦门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市桥路1号之1、之2、之5房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厦门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闽D×××××、闽D×××××、闽D×××××、闽D×××××、闽D×××××号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和其他房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