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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虹桥支行与陈麦、陈冬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虹桥支行,陈麦,陈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虹桥支行,住所地在南通市。负责人于晶晶。被执行人陈麦。被执行人陈冬梅。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虹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麦、陈冬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公证处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的(2011)通崇证经内字第252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通崇证执字第2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公证文书:截至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陈麦、陈冬梅尚欠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虹桥支行本息647468.32元及其后产生至贷款结清时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截止到2016年3月8日,被执行人欠本金634927.56元、罚息及利息15257.5元,合计650185.06元。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麦决定拘留14日后,被执行人陈冬梅履行了逾期本息共计31015.99元,并与申请执行人承诺剩余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1015.99元,尚未执行到位619169.0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在履行逾期本息后承诺剩余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并无不当,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承诺在履行逾期本息后剩余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崇川公证处(2011)通崇证经内字第252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6)通崇证执字第2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不按原还款协议履行且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兴旺审判员  徐海燕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