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熊伟清与刘东发、张金华、沈章庆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煊宁,阙万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449号原告赖煊宁,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阙万鸿,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煊宁与被告阙万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煊宁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煊宁以被告阙万鸿已经支付了款项,纠纷已经达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煊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赖煊宁负担。审判员 江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世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