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4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孙永飞与李继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飞,李继彪,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4484号原告孙永飞,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个体。被告李继彪,男,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被告王俊,女,汉族,1984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飞诉被告李继彪、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永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孙永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立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智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