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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某、丁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丁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54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因赌博于2013年4月2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甲,农民,;因赌博于2004年6月9日被行政罚款15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丁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玲芳、被告人周某、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丁某甲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丁家庄(外丁家庄)被告人丁某甲家中,纠集参赌人员黄某、韩某、方某、俞某、陈某等人,用扑克牌以“小九点”的方式赌博5场,共计抽头获利8500余元。案发后,赃款已退清。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韩某、方某、俞某、陈某、王某、吴某、金某、邵某、朱某、丁某乙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行政处罚人员基本信息,案发经过,被告人周某、丁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丁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丁某甲有赌博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已退清,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丁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某、丁某甲的赃款8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海云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淑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