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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2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其友与韩文亭、刘文彩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友,韩文亭,刘文彩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248号之二原告王其友。被告韩文亭。被告刘文彩。本院受理原告王其友诉被告韩文亭、刘文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韩文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施工地点为山东省寿光市,本案应当移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提供“仿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工程名称为“仙人居(念佛堂)及配套古建工程”,施工地点在被告住所地。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在双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属专属管辖,本案的施工地点即不动产所在地为寿光市,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复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