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金寨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房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寨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金寨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杨齐练,该××经理。被执行人:房伟,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新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李理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