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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高鸿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高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法定代表人张福强,行长。被执行人高鸿亮,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鸿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朝程审判员  徐 宾审判员  王连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