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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席老虎与三原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老虎,三原县公安局,雷满利,段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422行初10号原告席老虎,男,汉族。被告三原县公安局,住所地三原县城关镇南大街。法定代表人,郝虎,该局局长。第三人雷满利,男,汉族。第三人段金平,男,汉族。席老虎诉三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席老虎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席老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老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25,由原告席老虎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峰人民陪审员  戈 锋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